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监护人有争议时,由监护权利机关指定的监护。 指定监护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。
根据《民通意见》第十七条的规定,“有关组织指定监护人既可以书面形式通知,又可以口头形式通知被指定人,而无须同时通知其他当事人或其它有关组织。”
标签: 指定监护 口头形式 以书面形式
X 关闭